(b) 应规定:本组织哪些成员国和哪些非成员国( 但却是联合国、或其任何专门机构、或国际原子能机构的成员国)和哪些包括成员组织在内的区域经济一体化组织(其成员国已向其移交了有关该公约、协定、补充公约和补充协定权限范围内事项的一切权力,包括参加有关条约的权力)可能成为公约和协定的参加者;以及需要多少成员国接受该公约、协定、补充公约或补充协定,才能使其生效,从而保证其真正有助于实现其宗旨。在公约、协定、补充公约和补充协定设立委员会的情况下,非本组织成员国(但却是联合国或其任何专门机构、或国际原子能机构的成员)或非成员组织的区域经济一体化组织的参加问题,还需要事先经这些委员会至少三分之二的成员通过。凡任何公约、协定、补充公约或补充协定规定成员组织或一个不是成员组织的区域经济一体化组织可成为缔约方,这种组织行使的投票权及其他参加条件应在其中加以规定。如果这种组织的成员国不参加这种公约、协定、补充公约或补充协定,而且如果其他各方只行使一次投票权,任何这样的公约、协定、补充公约或补充协定就应规定,这个组织在根据这种公约、协定、补充公约或补充补充协定建立的任何机构中仅行使一次投票权,但与这种公约、协定、补充公约或补充协定的缔约成员国享受同等的参加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