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2009号决议
实施《粮农组织革新图变近期行动计划》(2009-11年)
本组织总规则
财务条例的修正
大会
忆及
第1/2008号决议“通过《粮农组织革新图变近期行动计划》(2009-11)”由
大会
第三十五届(特别)会议通过,要求修改粮农组织《基本文件》,包括修改本组织总规则;
忆及
章程及法律事务委员会
在其第八十四届、八十五届、八十六届和八十七届会议上根据
粮农组织独立外部评价后续行动大会委员会(简称大会委员会)
的指示,提出对本组织总规则和财务条例的修正案供
大会
2009年会议批准;
注意到
理事会
第一三六届会议批准了
章法委
提出的修正案内容;
审议了
理事会
第一三六届会议提出的对本组织总规则和财务条例的修正案文本;
1.
决定
通过对本组织总规则的以下修正案:
大会于六月份举行会议
修订的总规则 第I条第1款
大会会议
1.
大会的例会于
六月
十月或十一
在本组织所在地召开,除非为了实施大会上届会议的决定或理事会在特殊情况下的决定,方可在其他地点或时间召开(……)
技术委员会的报告途径和大会对中期计划及战略框架的审查
议程
例会
1.
(……)
2.
例会的临时议程应包括:
(……)(c) (……) 
(iii)
审议中期计划和酌情审议战略框架;
(其余各点重新编号)
(xii)
按照章程第V条第6款,审议商品问题委员会、渔业委员会、林业委员会、农业委员会及世界粮食安全委员会的报告;
(xiii)
按照章程第IV条第6款和本规则第XXXV条审议各区域会议的报告。”
理事会成员的任期因大会会议日期的变化而发生的变化
修订的总规则 第XXII条第1款和第2款
理事会的选举 
1.
(a)
除本条第9款规定的情况外,理事会选出后的任期应为三年。
(b)
大会应作出规定,确保在连续两个历年中每年有十六个理事国、在第三个历年中有十七个理事国任期届满。
(c)
上述任何一组的理事国的任期,在大会举行例会的一年里应在会议结束时全部期满,而在其他年份则于
十二月三十一
六月三十日
期满。 
2.
大会应在每次例会上,并在考虑了总务委员会的任何建议之后,按照上款的规定,填补由于理事国的任期将于会议结束时或下一年年
六月
底期满而出现的全部空缺席位。(……)
” 
理事会职能的改变和技术委员会的报告途径
修订的总规则 第XXIV条第1款和第2款
 “
理事会的职能
除章程第V条第3款规定的情况外,理事会应在两届大会之间作为大会的执行机构,代表大会,并就不需要提交大会的事项作出决定。理事会特别应行使下述职能:
1.
世界粮食和农业的形势及有关事项
理事会应该:
(a) 经常审议世界粮食和农业的状况,并考虑成员国和准成员的计划;
(b) 就这些事项向成员国和准成员的政府、政府间商品机构或其他商品当局、以及通过总干事向其他国际专门机构,提供咨询性意见;
(
a
c
) 为大会制定一个审议粮食和农业状况的临时议程,提请大会注意特定政策问题(这些政策问题将需要大会审议,或按章程第IV条第3款规定可作为大会一项正式建议的内容),并帮助总干事为大会审议成员国和准成员的计划而准备报告及议程; 
(d) (i) 审议拟议中及现有的政府间农业商品安排的当前情况,特别是那些影响下述诸方面的情况:粮食的充分供应,粮食贮备的利用及饥荒救济,生产或价格政策的变化,以及为营养不足的人们所制定的特别粮食计划;(ii) 在以下几方面,促进国家的和国际的农业商品政策的一贯性和综合性:(a)本组织的全面宗旨;(b)生产、分配和消费之间的相互关系;(c)农业商品之间的相互关系;(iii) 组织并授权某些小组,对日趋危急的农业商品形势进行调查研究,并在必要时根据章程第I条第2款第(f)项提议采取适当的行动;(iv) 就有关进、出口粮食和农业生产所需物资或设备等问题采取紧急措施事宜,提出咨询意见,以利各国计划的实施;必要时,要求总干事将上述采取行动的意见,提交有关成员国和准成员;(v) 遵照一九四七年三月二十八日经理事会关于国际商品安排的决议,履行上述第(i)、(ii)、(iii)点职能,并与各相应的专门机构和政府间组织普遍保持密切合作。 
(b) 审议与世界粮食和农业形势及相关事项有关的,或因其而产生的任何问题,尤其是需要大会、各区域会议、章程第V条第6款所指各委员会或总干事采取行动的任何此类紧迫问题,并提出有关建议:
(c) 审议按照大会决定或任何适用安排可能提交理事会的,与世界粮食和农业形势及相关事项有关的,或因其而产生的其他任何问题,并提出有关建议。
2.
本组织当前和未来的活动,包括其
战略框架、中期计划及
工作计划和预算。
理事会应该:
(a) 审议
下列政策问题战略框架、中期计划及工作计划和预算,并就此向大会提出建议:(i)总干事为下一个财政周期提出的工作计划和预算的概要和草案以及补充概算;(ii)本组织与联合国开发计划署有关的活动;
(b) 就预算水平向大会提出建议;
(b)
(c)
在已批准的工作计划和预算的范围内,对本组织的技术活动采取任何必要的行动,并就其中需要由大会作出决定的政策问题向大会提出报告。 
(d) 决定可能需要根据大会有关预算水平的决定,对工作计划和预算作出的调整。
(e) 按照章程第V条第6款,审议商品问题委员会、渔业委员会、林业委员会、农业委员会及世界粮食安全委员会有关计划和预算事项的报告;
(f) 按照章程第IV条第6款和本规则第XXXV条,审议区域会议有关计划和预算事项的报告。
(……)
修订的计划和预算编制周期与理事会会议周期
修订的总规则 第XXV条
理事会会议
 1.
理事会认为有必要时,或应理事会主席或总干事的要求,或由
五个或
五个以上成员国向总干事提出书面请求时,应召开会议。
2.
理事会在任何情况下,都应在
大会每两届例会之间
一个两年度内
召开如下
五次会议:
(a)
在大会例会后,立即召开一次会议; 
(b)
在两年度期间的第一年内,约在大会两届例会的中间,召开一两次会议;
(c)
在大会例会前不少于
一百二十
六十
天,召开一次会议;
(d)
两年度第二年年底召开一次会议。 
3.
理事会在大会例会后立即召开的会议上,应该: 
(a)
选举
计划委员会、财政委员会和章程及法律事务委员会的主席和成员; 
(b)
采取由于大会决定而需进行的任何紧急行动。 
4.
理事会在两年期间的第一年内,约在大会两届例会中间召开的会议上,尤其应代表大会审议世界粮食及农业状况,并行使本规则第XXIV条第1款第(b)项规定的职能。
5
4.
理事会在两年度第二年内, 在大会例会前不少于
一百二十
六十
天召开的会议上,特别应行使本规则第XXIV条第1款(c)项和第2款(a)项
和(b)项
规定的职能,并尽可能行使该条第5款(b)项规定的职能。
(本条其他各款应重新编号)。
” 
计划委员会
修订的总规则 第XXVI条
计划委员会
1.
根据章程第V条第6款规定设立的计划委员会,应由本组织
11
十二
个成员国的代表组成。这些成员国应由理事会按本条第3款规定的程序选举产生。委员会成员国应任命对本组织的宗旨和活动表现出持续的关心,参加过大会或理事会的会议,并对同本组织各方面活动有关的经济、社会和技术问题具有特殊专长和经验的人士作为它们的代表。委员会的成员国应于大会例会后
立即
举行的理事会会议上选出,任期两年,
至理事会选出新的成员后届满,
可以连选连任。 
2.
寻求当选为委员会成员的本组织成员国应在不迟于举行这一选举的理事会会议开幕
十天以前,尽早将其如果当选将任命的代表姓名及他的资格和经历的详细情况通知
大会和理事会的秘书长
。大会和理事会的秘书长应在举行这一选举的理事会开会之前,将这些情况书面通知各理事国。
主席的提名应适用同一程序。
3.
选举委员会主席和成员国时应采用下列程序: 
(
a
b
) 理事会应首先从
竞选本委员会
本组织
成员国
提名
的代表中选出一名主席。
主席应根据个人资格选举,不代表区域或国家。
 (
b
a
) 成员国应在大会为进行理事会选举而确定的某一具体区域内,提出竞选
本委员会成员
的候选人。 
(c)
在上述(b)项提到的选举举行之后,
理事会应
分两个阶段
选举委员会
的其他
以下成员
国,并根据主席是哪一个成员国的国民以及该成员国属于哪一区域而作必要的调整
: (i)
第一阶段应
从下列区域各选举二八个成员国
:非洲、亚洲及太平洋、
近东和
欧洲、
拉丁美洲及加勒比
及近东
; (ii)
第二阶段应
从下列区域各选举一三个成员国
欧洲、
北美和西南太平洋。
(d)
除上述
(b)
3(a)
项的规定外,
委员会成员国的
选举应按本规则第XII条第9款(b)项和第13款的规定进行,举行一次选举来同时填补上述(c)项列出的每个
区域的所有空缺席位。
(e)
本规则第XII条中关于表决安排的其他规定,经必要的变通,适用于本委员会成员国的选举。 
4.
(a)
如果委员会某一成员国的代表预计不能出席委员会的一届会议,或由于失去工作能力、死亡或任何其他原因不能履行他所代表的成员国在当选任期剩余时期内的职责,该成员国应尽早通知总干事和本委员会主席,
并可以指派一名具有本条第1款所述资格和经历的代表以作代替。这一代替代表的资格和经历应通知理事会。
(b)
(a)项的规定也适用于委员会的主席,但是在
如果
理事会选出的主席
不能出席委员会的一届会议
缺席时,他的其职能应由委员会按照议事规则选出的副主席行使。
如果理事会选举的委员会主席因失去工作能力、死亡或任何其他原因不能在其当选任期剩余时间内履行其职责,则其职责应由按照委员会议事规则选举的副主席行使,直至理事会在出现该空缺后的第一届会议上选出一位新的主席为止。新任主席的任期仅为该空缺任期的剩余时期。 
5.
当大会或理事会审议计划委员会的报告时,
计划委员会主席
可以
出席大会或理事会会议。
6.
理事会主席
可以出席计划委员会的一切会议。
7.
计划委员会应有以下职能: 
(a)
审议:(i) 本组织当前的活动; 
(ii) 本组织的战略框架及长期的计划目标、中期计划及其任何相关调整;
 (ii
i
) 本组织下两年期间的工作计划和预算
概要及草案
,特别是关于:- 计划的内容及平衡,其中应注意对现有活动拟议进行多大程度的扩大、缩小或终止;- 本组织各技术部门之间和本组织与其他国际组织之间在工作上的协调程度;- 对现有活动、现有活动的扩大和新的活动应给予何种优先地位; 
(iii) 联合国开发计划署与本组织有关的计划方面; 
(iv) 根据大会有关预算水平的决定,可能需要对当前的工作计划和预算,或对下一个两年度的工作计划和预算作出的任何调整
; 
(b) 研究本规则第XXVIII条中所列的事项;
(c) 就本组织的长远计划目标向理事会提出建议;
 (
d
c
) 通过和修正委员会的议事规则,但应与本组织的章程和总规则一致; 
(
e
d
) 研究理事会或总干事交给的任何其他事项; 
(
f
e
) 就委员会研究的事项,视情况向理事会提出报告或向总干事提出建议。
8.
计划委员会应经常
举行必要的会议,可以:
(a)
由其主席主动提议召开,或根据委员会的决定,或根据委员会七名成员向主席提出的书面请求召开;
(b)
总干事
主动提议召开,或根据十五个或十五个以上的成员国向其提出的书面请求召开。
在任何情况下,计划委员会
每年都应召开
次会议。
9.
计划委员会的会议应向无发言权的观察员开放,除非委员会另作决定。这样一项决定的理由应在该会议的报告中声明。无发言权的观察员不得参加任何辩论。 
9
10.
委员会成员国的代表应按从其任职地点到该委员会开会地点的最直接的往返路线的合理支出报销旅费。还应按照本组织的旅差条例,在他们出席委员会会议期间发给生活津贴。
财政委员会
修订的总规则 第XXVII条
财政委员会
 1.
根据章程第V条第6款规定设立的财政委员会,应由本组织
11
十二
个成员国的代表组成。这些成员国应由理事会按本条第3款规定的程序选举产生。委员会的成员国应任命对本组织的宗旨和活动表现出持续关心,参加过大会或理事会的会议,并在行政和财务方面具有特殊专长和经验的人士作为他们的代表。委员会的成员国应于大会例会后
立即
举行的理事会会议上选出,任期两年,
至理事会选出新的成员后届满,
可以连选连任。 
2.
寻求当选为委员会成员的本组织成员国应在不迟于举行这一选举的理事会会议开幕
十天以前,尽早将其如果当选将任命的代表姓名及他的资格和经历的详细情况通知大会和理事会的秘书长。大会和理事会的秘书长应在举行这一选举的理事会开会之前,将这些情况书面通知各理事国。
主席的提名应适用同一程序。
3.
选举委员会
主席和
成员国时应采用下列程序:
 (
a
b
) 理事会应首先从
竞选本委员会
本组织
成员国
提名
的代表中选出一名主席。
主席应根据个人资格选举,不代表区域/或国家。 
(
b
a
) 成员国应在大会为进行理事会选举而确定的某一具体区域内,提出竞选
本委员会成员
的候选人。
(c) 
在上述(b)项提到的选举举行之后,
理事会应
分两个阶段
选举委员会
的其他
以下成员
国,并根据主席是哪一个成员国的国民以及该成员国属于哪一区域而作必要的调整
(i)
第一阶段应
从下列区域各选举二七个成员国
:非洲、亚洲及太平洋、
近东和
欧洲、
拉丁美洲及加勒比
及近东
;(ii)
第二阶段应
从下列区域各选举一四个成员国
欧洲、
北美和西南太平洋。 
(d)
除上述
(b)
3(a)
项的规定外,
委员会成员国的
选举应按本规则第XII条第9款(b)项和第13款的规定进行,举行一次选举来同时填补上述(c)项列出的每个
区域的所有空缺席位。 
(e)
本规则第XII条中关于表决安排的其他规定,经必要的变通,适用于本委员会成员国的选举。
4.
(a)
如果委员会某一成员国的代表预计不能出席委员会的一届会议,或由于失去工作能力、死亡或任何其他原因不能履行他所代表的成员国在当选任期剩余时期内的职责,该成员国应尽早通知总干事和本委员会主席,
并可以指派一名具有本条第1款所述资格和经历的代表以作代替。这一代替代表的资格和经历应通知理事会。 
(b)
(a)项的规定也适用于委员会的主席,但是在
如果理事会选出的主席
不能出席委员会的一届会议
缺席时,他的其职能应由委员会按照议事规则选出的副主席行使。
如果理事会选举的委员会主席因失去工作能力、死亡或任何其他原因不能在其当选任期剩余时间内履行其职责,则其职责应由按照委员会议事规则选举的副主席行使,直至理事会在出现该空缺后的第一届会议上选出一位新的主席为止。新任主席的任期仅为该空缺任期的剩余时期。
5.
当大会或理事会审议财政委员会的报告时,财政委员会主席
可以
出席大会或理事会会议。
6.
理事会主席
可以出席财政委员会的一切会议。
7.
财政委员会应(……)有(……)以下职能:(a) 审议
战略框架、中期计划、下一个两年度的工作计划和预算以及
总干事的预算
其他
提案(包括补充概算提案)在财务方面的含义,并就此问题向理事会提出有关重要事项的建议;(……) 
8.
财政委员会应经常举行必要的会议,可以:(a) 由主席主动提议召开,或按照委员会的决定而召开,或由委员会
个成员国向主席提出书面请求而召开;
也可以 (b) 由总干事主动提议召开,或按照
十五个或十五个以上成员国向总干事提出书面请求而召开。在任何情况下,财政委员会每年应召开
次会议。
还可以召开另外的会议,以便与大会的有关委员会进行财务方面的磋商。 
9.
财政委员会的会议应向无发言权的观察员开放,除非委员会另作决定。这样一项决定的理由应在该会议的报告中声明。无发言权的观察员不得参加任何辩论。
9
10
. 委员会成员国的代表应按从其任职地点到该委员会开会地点的最直接的往返路线的合理支出报销旅费。还应按照本组织的旅差条例,在他们出席委员会会议期间发给生活津贴。
” 
计划和财政委员会有关战略框架、中期计划及工作计划和预算的职能以及取消工作计划和预算概要 
修订的总规则 第XXVIII条
计划委员会和财政委员会同时开会及举行联席会议 
1.
在两年周期的第二年,
计划委员会和财政委员会应
根据需要
同时召开会议。在这些会议上,两委员会
尤其
应分别审议
战略框架、中期计划和
总干事提出的下两年工作计划及预算
概要和草案
。计划委员会应研究工作计划
概要和草案
中的计划问题及有关的财务问题,财政委员会则应研究管理和行政服务的实质性方面与工作计划和预算概要和草案总的财务方面,而不过问计划本身的利弊。
2.
上述同时召开的会议将近结束时期间,两委员会应举行联席会议以
酌情
研究:
(a)
工作计划
概要和草案
中的技术、管理和行政方面所涉及的财务问题; 
(b)
工作计划
概要和草案
对预算水平的影响; 
(c)
中期计划与工作计划和预算
概要和草案
所规定的活动在今后几年所涉及的财务问题; 
(d)
战略框架、中期计划及
工作计划和预算的
概要和草案
应采用什么形式才便于审议;
(e)
两委员会在其职权范围内共同关心的任何其他事项。
3.
计划委员会和财政委员会应就
战略框架、中期计划及
工作计划和预算
中它们共同关心的问题,向理事会提交一份统一的报告,说明
概要和草案
其主要特点,并强调需要理事会或大会研究的政策性问题。 
4.
两年度第二年,计划委员会和财政委员会应根据大会有关预算水平的决定的需要,审议提出对下两年度工作计划和预算的调整。
商品问题委员会
修订的总规则 第XXIX条第7款: 
商品问题委员会
(……)
7.
委员会应充分考虑到世界粮食安全委员会和
粮食援助政策和计划委员会
世界粮食计划署执行局
的职责和活动,以避免工作上的重叠和不必要的重复。
在履行其职责时,委员会应酌情努力加强与联合国贸易与发展会议、世界贸易组织和商品共同基金的互动。
(……)
” 
农业委员会
修订的总规则 第XXXII条第6款(b)项
农业委员会
(……)
6.
委员会应该:(……)(b) 就本组织的与农业
和畜牧业
、粮食和营养有关的中期和长期全面工作计划,向理事会提出咨询意见,其中重点是把与农业发展,以至与农村发展有关的社会、技术、经济、制度和结构等各个方面综合起来;
世界粮食安全委员会
修订的总规则 第XXXIII条第6款(a)项: 
世界粮食安全委员会
6. 
委员会应作为联合国系统审议和落实关于世界粮食安全,包括粮食生产、为粮食安全可持续利用自然资源基础、营养、在物质上和经济上获得粮食和脱贫过程中与粮食安全有关的其它方面、粮食贸易对世界粮食安全的影响以及其它有关事项的一个论坛,并应特别:研究涉及世界粮食形势的主要问题和事项,
包括通过《世界粮食不安全状况》报告,
以及各国政府和有关国际组织为解决这些问题拟议或正在采取的措施,同时铭记需要采用综合方法来解决这些问题;(……)
章程及法律事务委员会
修订的总规则 第XXXIV条: 
章程及法律事务委员会 
1.
根据章程第V条第6款规定设立的章程及法律事务委员会,应由
不超过
本组织
七个成员国
的代表组成。这些成员国应
由理事会
按本条第3款规定的程序选举产生。委员会的成员国应任命对本组织的宗旨和活动表现出持续的关心,参加过大会或理事会的会议,并在行政和财务方面具有特殊专长和经验的人士作为它们的代表。委员会的成员国应
于大会例会后
立即
举行的理事会会议上选出,任期两年。
其任期至理事会选出新成员时届满,可连选连任。
2.
委员会任何时候选国的提名,应由一个或一个以上的成员国在理事会主席确定的截止时间以前,书面向大会和理事会的秘书长提出,以便及时在规定举行选举的那天早晨分发。成员国可以提名自己。被提名的成员国应表明:假如当选,它们将愿意参加委员会工作。本规则第XII条关于投票安排的规定,经必要的变通后,适用于本委员会成员国的选举。
寻求当选为委员会成员的本组织成员国,应在不迟于举行这一选举的理事会会议开幕二十天以前,尽早将如果当选将任命的代表姓名及他的资格和经历的详细情况通知大会和理事会的秘书长。大会和理事会的秘书长应在举行这一选举的理事会开会之前,将这些情况书面通知各理事国。主席的提名应适用同一程序。
3.
选举委员会主席和成员国时应采用下列程序:(a) 理事会应首先从成员国提名的代表中选出一名主席。主席将根据个人资历选举,不代表区域或国家。(b) 成员国应在大会为进行理事会选举而确定的某一具体区域内提出竞选本委员会成员的候选人。(c) 理事会应从以下各区域选举委员会的一名成员:非洲、亚洲及太平洋、欧洲、拉丁美洲及加勒比、近东、北美洲及西南太平洋。(d) 选举应按照本规则第XII条第9款b项和第11款进行,为填补上文c款所指各区域出现的空缺举行一次选举。(e) 本规则第XII条中关于表决安排的其他规定,经必要的变通,适用于本委员会成员国的选举。
4.
(a) 如果委员会某一成员国的代表预计不能出席委员会的一届会议,或由于失去工作能力、死亡或任何其他原因不能履行他所代表的成员国在当选任期剩余时期内的职责,该成员国应尽早通知总干事和本委员会主席,并可以指派一名具有本条第1款所述资格和经历的代表以作代替。这一代替代表的资格和经历应通知理事会。(b) 如果委员会选举的主席不能出席委员会的一届会议,其职责应由委员会选举的副主席行使。如果委员会选举的主席的因丧失能力、死亡或任何其他原因,无法在剩余的任期内履行职责,则其职责应由副主席行使,直至理事会在该空缺出现后的第一届会议上选出新的主席为止。新任主席的任期仅为该空缺任期的剩余时期。
5.
章程及法律事务委员会主席应出席审议委员会报告的大会或理事会。 
6.
理事会主席可出席章程及法律事务委员会的一切会议。
3
7.
委员会应召开会议研究理事会或总干事提交的特定事项,这些事项可能产生于:
(a)
对章程、本规则和财务条例或其修正案的实施和解释;
(b)
按章程第XIV条签订的多边公约和协定的制定、通过、生效和解释; 
(c)
本组织按章程第XIII条和第XV条参加的协定的拟定、通过、生效和解释;
 (d)
有关在本组织的赞助下签订的或本组织参加的公约和协定的任何其他问题;
 (e)
根据章程第VI条设立各委员会的问题,其中包括它们的成员、职权范围、报告程序及议事规则; 
(f)
有关本组织的成员资格及本组织与各国关系等事宜; 
(g)
是否应根据章程第XVII条第2款或国际劳工组织行政法庭规章的规定,向
国际法院
征求咨询意见的问题;
(h)
关于为本组织总部、各区域办事处、各驻国家代表处、各种大会及会议向东道国政府谋求特权及豁免的政策; 
(i)
在确保本组织及其工作人员和资产的豁免权方面遇到的问题; 
(j)
有关选举及提名程序的问题;
(k)
代表证书和全权证书的标准; 
(l)
本规则第XXI条第5款规定的关于公约和协定的情况报告;
(m)
同政府性或非政府性国际组织、国家机构或私人之间的关系所涉及的政策问题。 
4
8.
委员会还可能审议由理事会向总干事提交的任何其他事项的法律和章程方面的问题。 
5
9.
委员会在审议根据第
3
6
4
7
项提交给它的事项时,可酌情提出建议和咨询意见。
6
10.
委员会应从其成员中选出
一名主席和
一名副主席。
7
11.
委员会的会议应
秘密进行
向无发言权的观察员开放
,除非委员会另作决定。
无发言权的观察员不得参加任何辩论。
8
12.
委员会可通过和修改本身的议事规则,但应与章程及本规则一致。 
13. 
委员会主席和成员国的代表应按从其任职地点到该委员会开会地点的最直接的往返路线的合理支出报销旅费。还应按照本组织的旅差条例,在他们出席委员会会议期间发给生活津贴。
区域会议
总规则新的 第XXXV条(其他规则将相应重新编号): 
区域会议
1.
应召开非洲、亚洲及太平洋、欧洲、拉丁美洲及加勒比以及近东区域会议,通常每两年度举行一次,在非大会年举行。 
2.
区域会议的职能应是:(a) 为协商本区域内与本组织职责有关的所有事项提供一个论坛,包括本区域内成员感兴趣的特别问题; (b) 为确定本组织职责范围内的,或对本组织的职责和活动产生影响的全球政策和管理问题的区域立场提供一个论坛,包括以便促进有关全球政策和管理事项的区域一致性; (c) 查明制定本组织的规划、计划和预算文件时应加以考虑的各区域的特殊问题和重点工作领域并提供咨询,并对这些文件提出修改; (d) 对本组织开展的对本区域产生影响的规划、计划或项目进行审议并提出建议; (e) 参照相关的绩效指标,包括任何相关的评价,对本组织在本区域内促进取得成效的工作表现进行审查并提出建议。
3.
区域会议应通过计划和财政委员会,在各自的授权范围内,就计划和预算事项向理事会报告,就政策和管理事项向大会报告。区域会议的报告应由主席介绍。
4.
(a) 在拟议区域会议日期前至少六个月,本组织驻该区域的区域代表处应在与主席磋商之后向区域会议的成员发出通知。该通知应简要说明本组织与区域有关的各项计划及上届区域会议的结果,并请成员对下届区域会议的组织,尤其针对会议的议程提出建议。(b) 总干事应与区域会议主席协商,考虑到上文(a)项提到的过程,拟定一项暂定议程,并在会议前至少六十天发给成员。(c) 区域会议的任何成员可在会议前至少三十天,要求总干事将一项议题加入暂定议程。总干事应在必要时向所有成员分发修订的暂定议程及任何必要的文件。
5.
区域会议将按照章程和本规则为其内部工作做出必要的安排,包括任命一位报告员。区域会议亦可通过和修改其本身的议事规则,但应与章程和本规则一致。
总干事的任命
修订的总规则 第XXXVI条
总干事的任命
1.
按照章程第VII条第1款的规定,应按下列条件任命本组织的总干事:
(a)
总干事任期到期时,任命一位新的总干事,应列入总干事任期期满之前召开的那一届大会例会的议程;如由于其他原因总干事的职位出现空缺或接到该职位即将出缺的通知,任命一位新总干事一事,应列入在出现空缺或收到即将出缺通知至少
九十
一百二十
天以后召开的该届大会的议程。
(b)
总干事任期届满时,理事会应确定成员可为总干事职务提名的日期,提名期应不少于十二个月,应在本款(c)项中所提到的理事会会议开始前的至少六十天截止。提名期应由大会和理事会秘书长通知所有成员和准成员。
根据本规则第XII条第5款所作的有效提名,应按理事会规定的日期通知大会和理事会的秘书长。秘书长应将这些提名,同样按理事会规定的日期,通知各成员国和准成员。如果选举是在大会的例会上进行,理事会确定的这个期限应不迟于按
本款(c)
本规则第XXV条第2
项规定召开的理事会会议之前三十天。
(c)
根据理事会可能按照本规则作出的目的在于确保候选人公平性的安排,候选人应在至少比进行选举的大会会议早六十天举行的粮农组织理事会的一次会议上演讲,并回答本组织成员国和准成员可能向其提出的问题。会议将不进行辩论,理事会将不从所作的任何讲话或发言中得出任何结论或建议。 
(d)
大会开幕后,总务委员会应尽快地确定并宣布选举日期,而在大会例会上任命总干事一事,应于例会开幕后三个工作日之内着手进行并予以完成。
按照大会可能根据本规则作出的旨在确保候选人公平性的安排,候选人应在大会上演讲,并回答成员和准成员可能向其提出的问题。
(e)
各位候选人按最直接的路线适当产生的,从其任职地点到本款(c)项和(d)项所提到的理事会和大会会议地点的来回旅行费用,以及每届会议多达五天的生活津贴,应由本组织按照其旅行规定承担。
2.
(b)
总干事由所投票的过半数选举产生。应按下述程序进行选举,直至一个候选人得到必需的多数票为止:
 (
a
i
) 在所有候选人中应进行两次投票; 
(
b
ii
) 在第二次投票中得到最少的候选人应予淘汰;
(
c
iii
) 此后,应进行连续投票,每次投票中得票最少的候选人应予以淘汰,直到只剩下三个候选人;
(
d
iv
) 在剩下的三个候选人中再举行两次投票; 
(
e
v
) 在上述第(
d
iv
)点中所指的第二次投票中得票最少的候选人,应予以淘汰; 
(
f
vi
) 在剩下的两个候选人中应接着进行投票,必要时可连续投票,直到一个候选人得到必需的多数; 
(
g
vii
) 如果上述第(
b
ii
)、(
c
iii
)点中所指的一次投票中得同等数量的最少票时,应在这些候选人中另外进行一次投票或必要时进行多次投票,而将其中得票最少的那名候选人淘汰;
(
h
viii
) 如果上述第(
d
iv
)点所指的两次投票中的第二次,两个候选人得到同等数量的最少票,或所有三个候选人在该次投票中得票相等,则应在此三名候选人中进行连续投票,直到一个候选人得票最少时为止。随后即进行上述第(
f
vi
)点所规定的程序。 
3.
如果总干事职位在任期结束前出现空缺,理事会应按照本条第1款(a)项规定,迅速为选举一位新的总干事作出必要的安排。
4
(c)
. 除章程第VII条第1至3款的规定外,总干事的任职条件,包括该职务的薪俸及其它报酬,应由大会在考虑总务委员会提出的任何建议后确定,并应载入他和大会主席
代表本组织签定的合同中。 
5
2
.当总干事无法履行其职能或总干事的职位出现空缺时,应由
职务资历较深的
副总干事代理总干事。 
如果副总干事均在同时任命,则应由在本组织中资历较深的副总干事行使职能,或如果两位资历相等,则由年长的副总干事行使职能。
总干事下放权力
总干事的职能
(……) 
5.
总干事可根据本项规定,依照向最低适当层面授权的商定原则,将授予他的权力和责任,下放给本组织的其他官员。总干事应仍然按照章程第VII条第4款,就指导本组织的工作向大会和理事会负责。
副总干事职位的任命
修订的总规则 第XXXIX条第1款
与职工有关规定
1.
本组织的工作人员应由总干事在注意到章程第VIII条第3款规定的情况下予以任命。挑选和报酬应不分种族,国籍,信仰或性别。任期和任职条件应在总干事和每个工作人员之间所订的合同中加以规定。副总干事的职务由总干事任命,但需经理事会确认。
(……)
2.
通知
秘书处对本组织总规则
第IIIIIVIVIIVIIIIXXXI XIIXIII XIVXVXVI XVII XXIIIXXIVXXVXXVIXXVIIXXIXXXXXXXIXXXIIXXXIIIXXXIV条
做文字上的修正,“
主席”(
Chairman
)改为“主席”(
Chairperson
“几位主席”(
Chairmen
)改为“几位主席”(
Chairpersons
,“
副主席”(
Vice-Chairman
)改为“副主席”(
Vice-Chairperson
“几位副主席”(
Vice-Chairmen
)改为“几位副主席”(
Vice-Chairpersons
。 
3.
通知
秘书处做文字上修正,对条、款、项重新编号,酌情添加脚注提及大会决议,酌情修改参考条款。
4.
决定
通过对财务条例的以下修正案: 
修订的计划和预算编制周期、领导机构会议周期及取消《工作计划和预算概要》
修订的 财务条例第III条第4款至第6款:“
预算
(……)
3.4
总干事应向大会例会提出下一个财政周期的详细的预算概算。概算应在例会预定开幕日期至少
九十
六十
天以前送交全体成员国和准成员。
3.5
总干事应安排计划委员会和财政委员会在大会年初对预算要点进行审议,并安排理事会在大会例会预定开会日期至少九十天以前对预算概要进行审议。 
3.5
6
. 理事会应就总干事提出的概算向大会提出报告。
该报告应与概算同时送交全体成员国和准成员。
(其余各款须重新编号)”
2009年11月22日
通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