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4/2009号决议
世界粮食安全委员会的改革对本组织总规则的修正
大会
注意到世界粮食安全委员会(粮安委)主席团和世界粮食安全委员会联络小组为全面改革
世界粮食安全委会
提出了建议;
忆及
世界粮食安全委会(粮安委)
于2009年10月14日至17日在
罗马
举行的第三十五届会议上,审议并通过了文件CFS 2009/2 rev.1“世界粮食安全委员会的改革”中提出的建议;
忆及
章程及法律事务委员会(章法委)
在其第八十九届会议上审议了为实施文件CFS 2009/2 rev.1“
世界粮食安全委会
的改革”而拟对本组织总规则和修订的议事规则作出的一系列修正,并决定将拟对本组织总规则作出的修正案文提交将于2009年11月18日至23日在
罗马
举行的第三十六届
大会
批准;
考虑到
为改革
粮安委
而拟对本组织总规则作出的修正,需要与为实施第1/2008号决议“通过《粮农组织革新图变近期行动计划》(2009-11年)”而拟议作出的修正协调一致,这项严格意义上的编辑性任务应由秘书处开展;
考虑到
鉴于文件
CFS
2009/2 rev.1“世界粮食安全委员会的改革”的重要性,该文件经过粮安委主席团和
章法委
作必要的编辑审查之后,应纳入本组织《基本文件》第II编。
1.
决定
通过对本组织总规则的以下修正:“
第XXXIII条
世界粮食安全委会
A.
组成和参加
1.本组织、世界粮食计划署和国际农业发展基金会的所有成员国及、或虽非本组织成员但却是联合国全体会员国或其任何专门机构成员的国家,均可参加根据章程第VIII条第69款设立的世界粮食安全委员会。那些以书面形式通知总干事,表示愿意成为委员会成员国,并提出打算参加委员会工作的国家或粮农组织成员组织,组成本委员会。
 
2.第1款所提及的通知,可以随时提出,而由此获得的成员资格应视为始终有效,除非该成员未出席本委员会连续的两届会议,或通知退出
本委员会
。在委员会每届会议开始时,总干事应散发载有委员会成员国名单的文件。
3.
联合国系统各组织、政府间组织、国际金融机构、国际非政府组织、民间社会和非政府组织及其他相关的民间社会活动者的代表,包括私营部门的代表,应能参加委员会的议事活动。考虑到与会请求和出于任何相关考虑,委员会应商定并在其例会上审查经过磋商后可能提出的一份根据本款规定可参加其会议的组织的名单,包括达到起码数量的非政府民间社会组织。委员会可决定从该名单中删除未出席本委员会连续两届会议的组织,或已通知总干事打算不再参加委员会工作的组织。
4.
根据第3款规定允许参加委员会议事活动的组织的代表,可参加委员会内部的任何讨论,而无须等待成员先发言,并可根据委员会按照本规则、议事规则以及委员会可能确定的其他程序决定的条件提交文件和正式建议,然而表决和决定仍然属于本条第1款中所提及的成员的专门权利。
5.
未参加本委员会的本组织任何成员或联合国或其任何专门机构的任何成员国,均可以观察员身份列席委员会的会议。此外,委员会可根据主席团的建议邀请其他有关组织,根据请求,以观察员身份参加委员会的会议或参加对特定议题的讨论。观察员可根据主席的邀请参加辩论。
6.
3.
每两年期间,委员会通常应举行两次会议。会议由总干事与委员会主席
和主席团
磋商,并考虑委员会所提出的任何建议后召开。
4.
必要时,委员会可应总干事与
主席
和主席团
磋商后提出的要求,或经委员会过半数成员国向总干事提出书面请求,召开额外的会议。
5.
委员会应为促进实现粮食安全的目标作出贡献,目的是确保所有人在任何时候都能够在物质上和经济上获得足够、安全和富有营养的粮食来满足其积极和健康生活的膳食及食物喜好。
6.
委员会应作为联合国系统审议和落实关于世界粮食安全,包括粮食生产、为粮食安全可持续利用自然资源基础、营养、在物质上和经济上获得粮食和脱贫过程中与粮食安全有关的其它方面、粮食贸易对世界粮食安全的影响以及其它有关事项的一个论坛,并应特别:(a) 研究涉及世界粮食形势的主要问题和事项以及各国政府和有关国际组织为解决这些问题拟议或正在采取的措施,同时铭记需要采用综合方法来解决这些问题;(b) 审查影响世界粮食安全的其它有关因素,其中包括与基本食品供需有关的情况、粮食援助需要量和趋势、进出口国的库存状况以及涉及在物质上和经济上获得粮食的问题和脱贫过程中同粮食安全有关的其他方面;(c) 为促进世界粮食安全目标建议适当的行动。
7.
委员会应根据世界粮食首脑会议有关承诺作为联合国系统中监测世界粮食首脑会议通过的《行动计划》实施工作的论坛。1
B.
世界粮食安全委员会的远景和作用
7.
世界粮食安全委员会现在是并且将来仍然是粮农组织的一个政府间委员会。作为不断发展的全球农业、粮食安全与营养伙伴关系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委员会应成为一个最具包容性的国际和政府间平台,使广大坚定的利益相关方协调一致,共同努力,推动国家带头开展的消除饥饿和确保人人获得粮食安全与营养的进程。委员会应致力于建设一个无饥饿的世界,各国在其中实施《在国家粮食安全范围内逐步实现充足食物权的自愿准则》。
8.
粮安委的作用应是:(a) 促进全球一级的协调。委员会应提供一个讨论和协调的平台,以符合各国具体情形和需求的方式,加强各国政府、各区域组织、各国际组织和机构、非政府组织、民间社会组织、粮食生产者组织、私营部门组织、慈善组织以及其他相关各方之间的合作行动。(b) 促进政策趋同。委员会应采用最佳方法,从本地经验中吸取教训,根据国家和区域两级提供的投入、专家建议以及不同利益相关方的意见,促进在更大程度上实现政策的趋同和协调,包括通过制定有关粮食安全和营养的国际战略及自愿准则。(c) 向国家和区域提供支持及建议。委员会应根据各国或各区域的请求,推动为制定、实施、监测和评价国家和区域自己的旨在消除饥饿,实现粮食安全,实际应用《在粮食安全范围内逐步实现充足食物权的自愿准则》的行动计划提供支持或提出建议,这些计划应建立在参与、透明和问责制原则的基础之上。
9.
委员会应逐步发挥更多的作用,如:(a) 促进国家和区域层面的协调。委员会应充当一个平台,促进该领域各项行动的进一步协调和配合,鼓励更有效地使用资源并确定资源缺口。随着改革的进行,粮安委将酌情依靠联合国高级别工作组的协调工作。支撑发挥这项作用的指导原则将是依靠和加强现有结构以及与各级主要伙伴的联系。主要伙伴包括国家粮食和营养机制与网络,联合国国家工作队和其他协调机制,如战胜饥饿国际联盟及其国家联盟、粮食安全专题小组、区域政府间机构,以及在区域和国家两级开展活动的大量民间社会网络和私营部门协会。在各种情况下,都必须确定这些伙伴可能作出的职能贡献,以及本委员会加强与此类伙伴的联系和增强协同作用的方式。 (b) 在各级促进问责制和共享最佳规范。世界粮食安全委员会的主要职能之一是积极监督《1996年世界粮食首脑会议行动计划》的实施。虽然各国正在为解决粮食不安全问题采取措施,但按照目前所提出的具体计划,未必有助于从数量角度报告实现《1996年世界粮食首脑会议行动计划》各项目标的进度。委员会应当酌情帮助国家和区域解决目标是否正在得以实现,和如何才能更加迅速有效减少粮食不安全与营养不良现象的问题。为此,将有必要建立一种新颖机制,包括制定共同指标,以监测实现这些商定目标和行动的进度,并吸取世界粮食安全委员会和其他监测活动中得出的教训。委员会所有利益相关方提出的意见应得到考虑,新的机制将建立在现有结构是之上。(c) 建立一个全球粮食安全与营养战略框架,以便改进协调和指导广泛利益相关方采取同步行动。全球战略框架应具有灵活性,从而能够随着优先重点的变化而进行调整。它应依靠现有框架,如联合国综合行动框架、非洲农业综合发展计划和《支持在国家粮食安全范围内逐步实现充足食物权的自愿准则》。
C.
世界粮食安全委员会的主席、主席团和主席团顾问小组
10.
委员会应根据议事规则中可能规定的条件选举一个主席团,包括一名主席。主席团应履行本规则或议事规则中可能确定的职能。主席团应由一个顾问小组给予协助,顾问小组应按照议事规则成立。
D.
粮食安全与营养高级别专家小组
11.
委员会应由一个粮食安全与营养高级别专家小组(以下简称高级别专家小组)给予协助,高级别专家小组的职能应是:(a) 评估和分析粮食安全与营养现状及其根本原因。(b) 针对与政策相关的具体问题,提供科学的知识性分析及建议,同时利用现有的高质量研究数据和技术研究。(c) 找出新出现的问题,帮助委员会及其成员确定今后对关键重点领域采取行动和予以重视的优先次序。
12.
高级别专家小组应由一个指导委员会和一个按照特设项目组形式组织的粮食安全与营养专家附属网络组成。
13.
指导委员会应由粮食安全与营养相关领域中10-15名知名度高和国际认同的专家组成,这些专家以其个人身份任命,任期为两年,仅可连任一次。指导委员会成员应由委员会主席团根据特设遴选委员会的建议任命,该遴选委员会由粮农组织、世界粮食计划署、国际农业发展基金会、国际生物多样性组织的代表以及民间社会组织的一名代表组成。指导委员会通常每年举行两次会议,除非委员会本身在特殊情形下另有决定。指导委员会的职能应是:(a) 确保和跟进针对各种粮食安全与营养问题开展的最高水平研究和分析以提交委员会审议。(b) 集中各专家项目组的力量为委员会的各项决定准备研究和分析。(c) 确定和不断审议项目组的工作方法、工作计划和职权范围,并总体管理其工作。(d) 审查工作方法并提出工作计划。(e) 履行其他可能需要的相关职能。
14.
应建立一个涉及粮食安全与营养所有相关领域的专家数据库,这些专家可由委员会成员或参加委员会议事活动的任何其他相关方提名。指导委员会应从这一数据库中选拔组建特设项目组,分析和报告指导委员会可能交其处理的任何事项。项目组组建时应预先确定时限,在指导委员会全面指导和监督下负责起草研究和分析报告。
E.
秘书处
15.
应按照委员会可能确定的条件任命一名秘书,为委员会包括主席团和高级别专家小组提供服务,履行与委员会所有活动相关的联络职能。秘书处尤其应包括世界粮食计划署和国际农业发展基金会可能向秘书处指派的工作人员。
F.
报告
16.
9.
委员会应通过本组织理事会向联合国经济及社会理事会(经社理事会)提交定期报告。
委员会的报告应提交本组织大会,并通过大会和经济及社会理事会提交联合国大会。
17.
8.
委员会应就
计划和预算事项
其审议的任何事项向本组织理事会报告。提出报告,并酌情向总干事和有关国际组织提出咨询意见-当然,委员会的报告副本,包括其中任何结论,将毫不拖延地转交有关的政府和国际组织。10.
在不影响这项原则的一般性质的前提下,
委员会通过的任何建议,凡影响到本组织计划或财政,或涉及法律或章程事宜者,均应向理事会报告,并
在需要时
附以理事会有关附属委员会的意见。委员会的报告或其中有关摘要还应提交大会。委员会的报告或其中有关摘要还应提交大会。
18.
委员会通过的关系到联合国、任何专门机构、方案或基金的计划或财政或法律或章程方面的任何建议,均应报请其有关机构考虑。
G.
杂项条款
19.
11.
委员会应视必要,酌情吸取商品问题委员会及其附属机构、农业委员会和理事会其它技术委员会
以及
世界粮食计划署执行局
以及国际农业发展基金管理大会
的意见。委员会尤应充分考虑这些以及负责粮食安全有关问题的其它政府间机构的职责和活动,以避免工作的重迭和不必要的重复。
12.
委员会应邀请有关国际组织与委员会秘书处合作,就其各自授权范围内的事项参与委员会的工作并准备会议文件。
20.
13.
为了确保有效地履行其职能,委员会可请求各成员提供委员会工作所需要的一切资料,当然,如有关政府提出请求,其所提供的资料将予以保密。
21.
14.
本组织总干事、世界粮食计划署执行干事及国际农业发展基金总裁
或他们的代表应参加委员会的一切会议,并可由
指定的本组织在职官员陪同出席。
22.
15.
委员会
应从其成员中选举其主席和其他主席团成员。它
可通过和修改其议事规则,但应与本组织的章程和总规则一致。
23.
16.
委员会可以决定设立附属机构或特设机构,只要它认为这种行动有助于推进其工作,而又不与现有机构的工作相重复。委员会只有在审查了总干事关于所涉及的行政和财政问题的报告后才可作出如此决定。
24.
17.
在设立附属机构或特设机构时,委员会应规定各机构的职权范围和组成,并尽可能规定其工作期限。
附属机构可通过自己的议事规则,但应与委员会的规则一致。
2.
要求
秘书处
秘书处协调为改革
粮安委
而拟对本组织总规则作出的修正,与为实施《粮农组织革新图变近期行动计划》(2009-11年)而拟作出的修正,尤其是涉及本组织总规则第XXXIII条的拟议修正;
3.
粮安委
主席团审议并根据委员会新的结构和运作方式,提出对
章法委
第八十九届会议报告附录III所载经过修订的粮安委议事规则的调整,以提交2010年粮安委会议通过。还请主席团酌情听取章法委的意见;
4.
决定,文件
CFS
2009/2 rev.1“世界粮食安全委员会的改革”,经粮安委主席团和
章法委
必要的编辑审查之后,应收入《基本文件》第II编;本组织总规则或修订后的粮安委议事规则中未涉及的有关粮安委未来地位和运作的任何事宜,应酌情参照该文件处理。
2009年11月22日
通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