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SOLUTION
7/2011
Revision of the General Regulations
of the
World Food Programme
大会
忆及
关于修订《
世界粮食计划署
总条例》的
1995年11月1日
第9/95号决议
忆及
联合国大会
2011年3月7日
通过的关于修订《世界粮食计划署总条例》的 第65/266号决议
1)
决定
联合国大会
同意后,按照下列席位分配办法,从《
世界粮食计划署
基本文件》内载名单所列国家之中选出
世界粮食计划署执行局
的成员,任期三年,当然,此席位分配办法不构成联合国内有成员限制的机构组成上的一个先例:
a)
 从名单A所列国家中选出八个成员,四个成员由
经济及社会理事会
选出,四个成员由联合国粮食及农业组织
理事会
选出;
b)
从名单B所列国家中选出七个成员,四个成员由经济及社会理事会选出,三个成员由联合国粮食及农业组织理事会选出;
c)
从名单C所列国家中选出五个成员,两个成员由经济及社会理事会选出,三个成员由联合国粮食及农业组织理事会选出;
d)
从名单D所列国家中选出十二个成员,六个成员由经济及社会理事会选出,六个成员由联合国粮食及农业组织理事会选出;
e)
从名单E所列国家中选出三个成员,两个成员由经济及社会理事会选出,一个成员由联合国粮食及农业组织理事会选出;
f)
从名单A、B和C所列国家中轮流选出另一个成员,由联合国粮食及农业组织理事会选出;轮流方式如下:
从名单A中选出一个国家,从
2012年1月1日
起每隔一任填补该席位;
从名单B中选出一个国家,从
2015年1月1日
起每隔三任填补该席位;
从名单C中选出一个国家,从
2021年1月1日
起每隔三任填补该席位;
2)
决定
从此以后,轮流席位将按照上文第1(f)段所述办法,在名单A、B和C所列国家中长期轮流而无需再行审查,除非执行局大多数成员要求审查,但在任何情况下都不得在某个四届任期轮换周期结束前进行审查;以及
3)
决定
联合国大会同意
后,修订的《总条例》将从
2012年1月1日
起生效。
(于
2011年7月2日
通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