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2009号决议
关于港口国预防、制止和消除非法、不报告、不管制捕鱼的措施协定
大会
考虑到
理事会
在其2007年6月举行的第一三二届会议上指出,非法、不报告和不管制捕鱼依然令人十分关切,欢迎主动启动一项进程,以便为制定港口国控制措施通过一项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国际协定,且该协定应以《粮农组织打击非法、不报告和不管制捕鱼的模范计划》为基础;
注意到
2007年9月“粮农组织起草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港口国措施文书专家磋商会”所拟定的《关于港口国预防、制止和消除非法、不报告和不管制捕鱼的措施协定》草案,为2008年6月最初举行的,并于2009年1月、5月和8月举行后续会议的“起草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港口国预防、制止和消除非法、不报告和不管制捕鱼措施文书的技术磋商会”的审议和制定工作奠定了基础;
认识到
2009年3月
渔业委员会
第二十八届会议敦促及早签订该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书;
确认
理事会
随后在2009年6月第一三六届会议上强调了打击非法、不报告和不管制捕鱼,包括及早最终制定一份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港口国措施文书的重要性;
确认
该协定草案案文由“起草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港口国预防、制止和消除非法、不报告和不管制捕鱼措施文书的技术磋商会”于2009年8月28日最终制定;
审议了
2009年9月举行的
章程及法律事务委员会
第八十八届会议的报告;
研究了
2009年9、10月份举行的
理事会
第一三七届会议提出的协定草案案文:
1.
根据粮农组织章程第XIV条第1款
批准
如大会报告附录E所列的《关于港口国预防、制止和消除非法、不报告和不管制捕鱼的措施协定》,以提交粮农组织成员;
2.
称赞
该协定是国际努力确保负责任和可持续渔业活动,尤其是国际努力预防、制止和消除非法、不报告和不管制捕鱼活动中的一块里程碑;
3.
敦促
成员及早签署和批准、接受、核准或加入该《协定》,以便使其尽可能及早生效;
4.
赞扬
总干事
为完成该《协定》迅速采取了行动,并请其采取一切必要措施,确保该《协定》得到充分、积极实施。
(
2009年11月22日
通过)